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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广西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
《广西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和《广西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二OO三年四月十四日 桂价费字[2003]117号)


各市、县物价局、司法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律师事务所和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我区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费[1997]286号)、《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

  二、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二年。在试行期间,如果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2、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区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费[1997]286号)、《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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