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6日)宣布失效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政〔2000〕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创建金融安全区活动。现将合肥市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实施意见为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健运行,强化社会信用观念,改善投资环境,实现合肥市经济、金融运行良性循环,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 《 安徽省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指导意见 》 (皖政 〔 2000 〕 35 号) , 特制订合肥市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实施意见。
一、创建工作基本规划
(一)创建工作总体目标。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人民银行、各金融机构(证券、保险机构除外)以及司法、经贸、农业、城建、工商管理、新闻宣传等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发挥整体优势,从 2000 年起力争用 3 年左右的时间,在合肥市基本建成金融安全区,即全市总体上达到:信用观念强,金融资产质量高,金融案件少,金融执法严,金融秩序好;努力实现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无重大支付风险,无恶性金融竞争,无乱集资、乱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积极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服务。
(二)创建工作原则。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坚持政府领导与各方参与的原则;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创建工作与日常工作紧密结合、相互促进的原则。
(三)创建工作的主体。金融机构是创建金融安全区的主体,是金融安全的直接利益关系人。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创建工作标准各有侧重:
1 .法人金融机构。合肥地区的法人金融机构包括合肥市商业银行,合肥市郊区信用合作联社、各县农村信用联社和农村信用社。
2 .非法人金融机构。合肥地区的非法人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县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县支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合肥分(支)行、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合肥分公司。司法、经贸、农业、工商管理、城建、新闻宣传等有关部门是创建金融安全区的密切协同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与金融机构共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合肥地区的金融安全。
二、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