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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合肥市免检产品评审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6日)废止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合肥市免检产品评审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政办〔2007〕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拟定的《合肥市免检产品评审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合肥市免检产品评审实施意见
(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

  为实施名牌战略,实现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合肥市免检产品”评审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和原则
  (一)评审范围
  本市辖区内企业生产、加工的产品。
  (二)评审原则
  坚持科学、公正、公开,企业自愿申请,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原则。
  二、组织和程序
  (一)评审组织
  1.根据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的决定,由市质监局牵头,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专家组成市免检产品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市免检产品的评审工作。
  2.市及各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负责城区、各县行政区域内企业市免检产品申报的受理、审核和推荐工作。
  3.市免检产品的申报和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二)评审程序
  1.企业申请评审市免检产品,填写《合肥市免检产品申请表》,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向所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组织对申请材料书面审查,对生产现场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推荐意见,报市免检产品评审委员会。
  3.市免检产品评审委员会对上报的推荐产品组织审查、评议,提出建议名单报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审议,经公示确定。
  三、监管和保护
  (一)监督管理
  1.市免检产品的日常监管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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