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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6日)废止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政办〔2005〕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皖价电〔2005〕50号)精神,我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不含地方教育附加费)征收管理工作,仍按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3〕68号)的规定执行。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合肥政务文化新区统一按合政办〔2003〕68号文件和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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