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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住宅小区实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6日)废止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住宅小区实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
(合政[2005]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质量管理,保障住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房地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2004〕275号)等规定,现就我市新建住宅小区实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市区(含各开发区、政务文化新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含组团,下同)在交付使用前,小区内的各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项目均须通过竣工验收,并办理综合验收的备案手续。
  二、合肥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主管全市新建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备案工作,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
  三、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住宅小区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项目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四、开发建设单位应向市开发办申领《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以下简称《综合验收备案表》),如实记载住宅小区内各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竣工验收意见。
  五、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合格,开发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开发办提出综合验收备案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办理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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