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经济效益好;
4、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二)申报的项目应是在2008年底前完成,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期以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
(三)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应超过20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应超过3000万元。
四、申报资料
(一)企业(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企业(单位)生产经营情况;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1、申请无偿资助企业提供的已投入自有资金凭证包括:项目新增设备的购买发票、建筑工程合同及收据等复印件。如发票等凭证太多,可以用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代替。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投资总额、项目建设期、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自有资金已支出额(需列明其中的设备及安装费、建筑工程费等)。
2、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需提供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和已发生的贷款凭证和付息凭证复印件。
3、担保机构需提供2006年末担保贷款卡和贷款凭证复印件;担保机构担保贷款情况表。
4、项目投资批准或备案文号(复印件)。
五、申报程序
(一)组织申报。各地接此通知后,组织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和服务机构进行申报。项目申报采取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时上报方式。项目申报单位从湖北省中小企业信息网(www.hbsme.gov.cn/)下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软件)和使用说明,填写申报资料,按照属地化原则,向企业(单位)注册地经委(经济局)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
(二)上报程序
1、县、市、区经济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单位)提出的《湖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和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联合行文上报市州经委、财政局。扩权县(市)经济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直报省经委、省财政厅,并抄报当地市州经委、财政局备案。
2、由市州经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县市区和市州直项目进行审核、汇总(附件4、5),联合行文上报省经委、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