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经委、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7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鄂经文[2007]64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经委(经济局)、财政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经委《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企发[2005]2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精神,为了做好2007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主要支持四个方面:一是用于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二是用于技术创新;三是用于重点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四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二、支持重点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中小企业暨产业集群工作座谈会议精神,从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出发,确定2007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是:
(一)“双百”重点企业。对列入“三个三工程”的百家重点中小企业和百家民营排头兵企业进行重点支持。
(二)产业集群龙头企业。对列入全省40个重点产业集群中基础较好、产品有市场、带动力较强、拥有自主品牌的龙头企业的项目进行重点支持。
(三)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对纳入全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1000家企业和有望进入规模以上的科技开发型、协作配套型、资源深加工型、劳动密集型、出口创汇并具有成长性的企业进行重点支持。
(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对创业辅导服务、融资担保服务、人才培训服务、技术创新服务、信息咨询服务和重点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等机构进行重点支持。省定示范服务机构优先安排。
受资助的担保机构前提条件是:开展担保业务两年以上,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2006年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60%以上;2006年贷款担保资金总额达注册资本的3倍以上,且代偿损失率低于2%;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风险准备金;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五)省级开展中小企业工作及扶持中小企业其他事项。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信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