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因公出国(境)考察、培训的组织领导,出国(境)团组原则上应由一名委领导带队。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应视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未经批准,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出访1国,在外停留时间为6至8天;出访2国,原则上10天;出访3国,不超过12天。出国(境)培训所需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参加跨地区、跨部门的“双跨”团组,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省委、省政府安排出国(境)团组要求我委派人参加的,按要求选派人员。
(二)国家发改委、农业部等国家有关部门机构及省有关单位组织的出国(境)团组邀请我委领导和有关处室、直属单位派人参加的,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安排。
(三)由社会中介机构组织的出国(境)团组,一律不安排人员参加。
第三章 报批程序
第十条 出国团组任务和人员确定后,由外经处办理出国(境)任务件,后续具体手续由承办单位(处室)办理,外经处给予协助。
因公临时出国(境)手续办理程序:
1、由外经处起草并按规定向省外事主管部门报送申请出访文件(附邀请函)。
2、省外事主管部门下达出国(境)任务批件后,通知出访人员政审。
3、政审完毕后,到省外事主管部门办理护照或通行证。
副厅级及以上领导干部需报请分管省长审批的请示及《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报批请示(函)均由委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确定后,拟参加本委组团的委机关和直属单位有关人员的选派由人教处商有关处室(单位)提出,报分管委领导审核后呈委主任审定。
第十二条 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接到外单位和上级单位出国(境)邀请函件的,应交由人教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经与相关处室、单位协商并征求有关领导意见后提出建议人选,报委主任审定。
第四章 证照管理
第十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期间,护照原则上应由团组统一保管,出访任务完成回国后10天内,应将护照(通行证)及时交由人教处统一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