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外出务工返乡人员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六、加大金融支持
  19.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含返乡农民工)和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提供5万元以内的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对企业新增岗位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含再就业基地),可由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推荐,省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提供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的贷款担保。
  20.为务工返乡人员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提供平台和条件。重点支持外出务工返乡人员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和服务业,创办农村经济实体,农业各部门要积极组织和引导务工返乡人员积极投入全市农业产业化建设,并提供有关资金和技术支持。有关金融机构要降低门槛,积极支持务工返乡人员创业的个人贷款。
  21.优先对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和城市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创办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担保费率按国家规定标准减收50%。
  七、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待遇
  22.对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和困难企业下岗职工新创办的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统一按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核定;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年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职工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23.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和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并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24.认真做好务工返乡人员各种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返乡农民工就业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为接续各项社会保险提供便利服务。
  八、其他措施
  25.建立创业服务机构。为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开展,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在2009年3月底以前成立创业指导中心,开展项目开发、项目推介、创业培训、小额贷款、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
  26.新创办企业的职工子女就学,由当地教育部门就近安排,与当地学生实行同一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不另收取借读费和政策规定之外的其他费用。
  27.财政资金安排及奖励补贴由管辖地政府和税费受益财政负担。税收补贴和奖励金额与企业缴纳的地方所得税收挂钩。
  28.以上政策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暂定2年,由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