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10.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出台的关于支持下岗职工创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外出务工返乡人员新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待省有关文件出台后参照执行。
11.对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和下岗职工创业应纳税收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延期三个月缴纳,缴纳期内免收滞纳金。
12.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和下岗职工新创办企业享受当地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并降低固定资产投资额、销售额、年纳税额的奖励条件,具体降低幅度由各县(区)确定。
四、减免有关规费
13.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和城市困难企业下岗职工新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两年内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及卫生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规费。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和城市困难企业下岗职工新创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两年内免收工商登记费、证照类规费;对上述人员申请开办个体工商户的,自2009年元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两年间,一律免收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和证照类规费。
14.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和城市困难企业下岗职工新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属市、县(区)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全免;市及市以下服务性收费按低于标准50%收取。计量器具检定检测费按标准减收50%,特种设备检验费按标准减收50%。
五、降低创业成本
15.各县区、萍乡经济开发区要积极引导返乡人员到工业园区、产业基地创业,在工业园区和产业基地设立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业孵化基地,新创企业享受当地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具体条件由各县区、萍乡经济开发区自行确定。
16.对新创办企业,其2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的60%,奖励给企业补贴物流运输费用。
17.对自主创业的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和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免费创业培训,由市、县(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员工招聘、上岗前培训等“一站式”免费服务;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申请进入市、县(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一年内减半缴纳房租费,三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
18.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和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新创办企业所录用员工符合条件的,可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核准后,给予一定额度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