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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将保护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要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目标。为加强和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市政府将安排历史文化名城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并逐步加大投入。各县(市)、区政府也要保证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的落实。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

  三、开展资源普查,编制遗产名录

  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要培训一支业务精通,工作扎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队伍。要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按照国家文化部和省文化厅统一部署,在规定时间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情况、生存环境、生存现状以及存在问题,保护工作的难点等,进行记录,建档和数据库建设。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各县(市)、区要在普查、建档的基础上,制定评审标准并组织专家委员会科学论证和认定我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定遗产名录,经广泛征求意见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积极推荐申报市、省和国家级遗产名录。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要组织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研究,各级文化部门对征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要予以妥善保管。要充分发挥图书馆、少儿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的作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展示。

  建立科学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且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区、乡村,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的活动。

  四、制定保护规划,落实保护工作

  各县(市)、区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规划,将保护工作的长远目标与近期安排相结合,分阶段对本地区具有重大历史、科学和人文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进行保护和传承,使保护工作有重点、有步骤地实施。要根据总体规划,对处于濒危状态的民间文化传承人所掌握的知识和特艺进行抢救性记录,对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资料和实物积极征集,妥善保留,以传承和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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