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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安庆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核准办法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即期宏观调控政策;

  (三)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四)是否符合应予备案的项目范围。

  第十六条 项目报告单位依据项目备案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企业投资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已经备案的项目,如需对项目备案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重大变更或者放弃该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备案机关报告。原项目备案机关应根据项目变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撤销手续。重大变更包括:

  (一)投资主体发生变更;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

  (四)建设规模有较大变动、总投资额超出原备案数额30%以上。

  第十九条 对应报项目备案机关备案而未报告的项目,或者虽然报告但未经备案确认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及消防、工商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对于项目备案机关予以备案确认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把关,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备案事项,不得拖延备案时限,不得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出具备案文件,不得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备案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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