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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安庆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核准办法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八条 项目备案制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其中:市区房地产开发、市场建设、仓储项目以及市属企业、中央和省属企业在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投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办理备案工作,并会同有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市所有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进行整理、归纳和分析,按要求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报;县(市)、区备案机关负责办理当地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工作,并会同相关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将备案项目情况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汇总上报,抄送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第九条 项目备案机关如认为备案报告不符合要求,应在收到项目备案报告后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报告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和说明,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项目报告单位按要求提交项目备案报告,项目备案机关应正式受理。

  第十条 项目备案机关在进行备案审查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备案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备案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一条 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受理项目备案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企业投资项目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备案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及时书面通知项目报告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第十二条 对准予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应及时向项目报告单位出具项目备案文件;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应向项目报告单位出具不予备案决定书,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对已经备案确认的企业投资项目,市级备案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将备案情况告知项目所在地备案机关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县(市)、区备案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将准予备案的项目情况告知市级备案机关及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级项目备案机关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备案确认告知,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 项目报告单位对项目备案机关的备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四章 备案内容及效力

  第十五条 项目备案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报告主要进行以下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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