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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安庆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核准办法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安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全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不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企业投资项目。

  项目备案机关是指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县(市)、区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展计划委员会)。

  第四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按市有关规定要求编写项目备案报告(附项目备案报告表),报送项目备案机关。项目备案机关应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并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业监管、安全生产等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备案报告的内容及编写

  第五条 项目报告单位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报告并填报备案申请表一式5份。项目备案报告由项目报告单位自行组织力量编写。

  第六条 项目备案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报告单位情况(包括投资主体法人证明文件等);

  (二)拟建项目情况(包括用地和规划)。

  第七条 项目报告单位要对项目备案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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