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
安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及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根据国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有关精神和原则,制订和颁布《安庆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根据国家《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的有关规定,是指市及市以下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展计划委员会)。
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进行核准。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方法,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各类企业在市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