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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安庆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核准办法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

  安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及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根据国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有关精神和原则,制订和颁布《安庆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根据国家《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的有关规定,是指市及市以下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展计划委员会)。

  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进行核准。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方法,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各类企业在市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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