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交通运输
(一)公路:跨县(市)、区和二级及以上的公路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市内主要河流千吨级以下航道的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它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水运
内河航运:300吨级以下、100吨级及以上和跨县(市)、区的通航建筑物、构筑物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长江岸线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民航
扩建机场: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机场改扩建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原材料
化肥:磷、钾及复合肥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六、其它工业方面
凡涉及到市内主要生产要素平衡和生态、循环经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城建
城市供水:1万吨/日及以上供水项目、1万吨/日及以上污水处理项目、跨县(市)、区、跨流域调水用作供水水源项目和市属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社会事业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5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省重点风景名胜区、省自然保护区、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3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它社会事业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市属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外商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