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安庆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核准办法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政办发〔2005〕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改委制定的《安庆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安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安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安庆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05年本)
简要说明:
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政府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政府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目录仅对我市市级政府及市级以下政府核准权限作出规定,需要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按国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其中:
目录规定“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核准,其中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项目报市政府核准。
目录规定“由市级以下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级以下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核准。
本目录中“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分别是指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展计划委员会)。
本目录为2005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水事工程:跨县(市)、区水资源配置调整和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水利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电力
水电站: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以下、1000千瓦及以上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但总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除外)。其余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网工程:35千伏以下、10千伏及以上电网工程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