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不正之风案(事)件办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利害关系人要求回避的,由办理单位决定是否回避:
(一)案(事)件的当事人是其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办理的案(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办理的案(事)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的。
第二十三条 不正之风案(事)件办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对来访人员作风粗暴、推诿敷衍,激化矛盾,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对事实、证据认定错误造成错案的,或故意违法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泄密或其它严重后果的;
(四)故意拖延未在规定的时限办结,造成越级访、重复访,并由此造成其它重大后果的;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隐瞒、谎报、缓报,造成重大后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纠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安庆市纠正不正之风案(事)件办理职责分工
案(事)件内容
| 主办责任单位
| 协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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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的案(事)件
| 市国土局
| 详见《关于认真贯彻落实2005年全省纠正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宜政办秘〔2005〕35号)中的协同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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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的案(事)件
| 市房地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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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侵害职工利益的案(事)件
| 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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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事)件
| 市劳动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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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农民负担案(事)件
| 市农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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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乱收费案(事)件
| 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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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案(事)件
| 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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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经营中的违法违纪案(事)件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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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三乱”案(事)件
| 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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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案(事)件
|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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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违法排污案(事)件
| 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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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及所属单位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案(事)件
| 市监察局
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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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案(事)件
| 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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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如遇纠风工作内容调整或主办责任单位变更,其职责分工以年度纠风工作要点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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