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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纠风办关于《安庆市纠正不正之风案(事)件办理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十五条 实名投诉、举报的不正之风案(事)件,不论查实与否,都应以口头、电话、书面等形式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市政府纠风办转办要求查处报告结果的不正之风案(事)件,办理单位报结后由市政府纠风办负责反馈。

  第十六条 对重复来访、结案后又来访或投诉、举报人对反馈结果不满意要求复查的,如提供了新的证据或线索,办理单位应进一步核实处理;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或线索,办理单位经审核未发现有漏查或处理不当的,要做好解释和说服教育工作。如有漏查的,要及时补查,对处理不当的,要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不正之风案(事)件办理中出现下列情况,移送至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一)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面较大的信访投诉、举报件,经初核,认为有严重违法违纪嫌疑的;

  (二)对转办的报结件逾期久拖不决,经多次督办仍拖延不办的;

  (三)对情况复杂、问题严重涉及几个部门的不正之风案(事)件,需专案办理的。

  第十八条 不正之风(事)件办结后,其卷宗材料须经主办人、分管领导签名由办理单位立卷归档。

第四章 工作纪律与要求

  第十九条 各不正之风案(事)件办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认真处理来信,热情接待来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真诚为民服务。

  第二十条 要依法维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资料要予以保密,不得将投诉、举报材料转给被投诉、举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刁难和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 要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办事效率。对现场能够处理的不正之风行为,要立即纠正,迅速处理;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不正之风案(事)件,要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办理难度较大的,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转为立案查处的,自立案之日起,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疑难复杂的,可延长至6个月。办理时限从受理或收到交办通知之日起计算。时限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时限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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