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办理不正之风案(事)件的工作人员,凭有效证件调阅被投诉部门和单位的相关文件资料,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 对查实的不正之风案(事)件,办理单位应责令就其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纠正或整改。需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按相关规定的程序办理;情节严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市政府纠风办对直接受理的不正之风投诉、举报件进行自办或转办、督办。
第十条 市政府纠风办自办的不正之风案(事)件为:
(一)上级纠风部门指定办理的;
(二)有关领导批示指定办理的;
(三)经审查认为主办责任单位不宜办理的。
第十一条 市政府纠风办转办的不正之风案(事)件,视内容性质,按阅处、酌处、查处、查处报结果等档次提出办理意见和要求。凡要求查处报结果的转办件,办理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并以正式文件上报办理结果。对案由简明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办理单位应快办快结。
第十二条 市政府纠风办对下列不正之风案(事)件进行督办:
(一)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或重要的典型性案(事)件;
(二)对要求报结果的转办件,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报,或查结报告不符合要求,需要进一步查处或补报材料的;
(三)同一案(事)由重复信访三次以上,处理结果仍不符合规定的;
(四)“政(行)风热线”和其他媒体曝光的重大案(事)件;
(五)需要督办的其他案(事)件。
第十三条 对已办结的不正之风案(事)件,市政府纠风办发现处理不当的,有权责成重新处理或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工作程序与规范
第十四条 市政府纠风办和各有关责任单位对不正之风的信访投诉和举报要确定专人接访。接访人员要认真记录,并填写投诉、举报登记表,提出拟办意见,呈领导签批后,分送相关部门办理。信访投诉、举报内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告知或协助当事人向相关单位投诉或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