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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纠风办关于《安庆市纠正不正之风案(事)件办理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纠风办关于《安庆市纠正不正之风案(事)件办理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宜政办发〔2005〕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纠风办《安庆市纠正不正之风案(事)件办理工作若干规定(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五年七月七日

安庆市纠正不正之风案(事)件办理工作若干规定(试行)
(市政府纠风办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不正之风案(事)件的查处办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不正之风案(事)件,是指在本市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投诉、举报、检查、调研和新闻媒体曝光等形式发现的,需要进行核实或查处的部门和行业损害群众利益的事件,以及经初步核实,转立案查处的案件。

  第三条 市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纠风办)设立政(行)风热线电话,并建立与市级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互动机制,方便群众的投诉、举报,促进不正之风案(事)件的查处办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对不正之风案(事)件实行分级管辖、归口查处办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涉及案(事)件的主管部门为主办责任单位,相关部门为协办单位(具体分工见附表)。市政府纠风办负责全市不正之风案(事)件查处办理的综合管理、协调督查工作。

  第五条 不正之风案(事)件涉及两个以上单位主管的,由主办责任单位与协办单位协商办理;主办责任单位查实后需要交有关单位作出处理的,应将案卷副本一并移送。

  第六条 办理单位发现受理的不正之风案(事)件超过职责范围或认为不宜办理的,可提请市政府纠风办移送或指定相关单位受理。经市政府纠风办协调指定的办理单位不得再行提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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