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办好村级(社区)综合服务社
探索办好村级(社区)综合服务社,逐步开展农资、食品等日用消费品的连锁、总代理、总经销等新型经营模式,形成小网点、大连锁的流通格局,推行“四自四统”,即:自出房屋、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统一办证、统一税费、统一牌子、统一管理,力争在较大的行政村都能办起综合服务社。
(五)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村市场的“引领”作用
供销合作社作为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在网络、经营方面具有传统优势。当前,各级供销部门要及时转变职能,充分发挥供销社在农村市场的“引领”作用,促进企、社联合,培育为农服务的龙头企业,逐步形成“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协会)+农村(种植商品基地)”的产供销一体的经营格局。并切实做好政府交办的棉花、茶叶两大行业产业化工作。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发放,协助做好烟花爆竹市场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农资、棉花市场的协调管理职能,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积极组建化肥、农药、种子、日用消费品的配送网络,建立农副产品进城,农业、农民所需商品下乡到村、到户的新型物流网络。
三、加大扶持力度,为供销社改革创造条件
(一)财政每年在支农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以及农业产业化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各县(区)也要视财力情况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农业产业化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参与农业开发,承包荒滩、荒坡、荒山的,享受农业开发、退耕还林的各项政策。对已登记成立的直接从事种植、养殖的专业合作社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和对专业合作社技术、劳务、服务收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税收和费用优惠。
(三)金融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信贷扶持力度,积极开展信用等级评估,扩大农户小额贷款、农户联户担保贷款和合作经济组织担保贷款业务。
(四)明确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地位,保障其合法权益。农村专业合作社、协会、综合服务社由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管理和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经营活动中,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由工商部门依法进行登记;农产品行业协会由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社团登记。有关部门应不断改进登记方法,对有关费用能免则免,能低则低,积极为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登记注册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