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来投资的引荐人,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对新引荐的境内市外投资项目,按引进内资固定资产投入部分的2‰计奖;对新引荐的境外投资项目,按首次注册资金中外方实际到位股本金的3‰计奖;对新引荐的重大外来投资项目(指外资1000万美元、内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可按4‰计奖;房地产项目原则上不在奖励之内;
(二)对新引荐的国家鼓励类产业投资项目及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化投资生产性项目,可在上述各级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个千分点,分别按3‰、4‰、5‰计奖;
(三)对被聘为市招商引资信息员提供的有价值引资信息,由市招商局根据真实信息价值大小进行认定后,可先相应一次性奖励其人民币500-5000元,一旦通过其信息引荐外来投资项目获得成功的,再一并按上述奖励标准集中计入兑现奖励。
第七条 奖励申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实行事前申报备案制度,即引荐新的外来投资初始,由引荐人在市招商局按要求领取并填写《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备案表》,涉及多个引荐人的应协商确定一名主要引荐人,同时附相关客商出具的有效证明及引荐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交市招商局存档。
(二)对引荐成功的项目,由引荐人填报《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申报表》报市招商局,由市招商局依据《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备案表》,确认引荐人的资格,同时对其引荐项目资料、项目形象进度和奖励标准等进行具体审查,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全面复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三)引资奖励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经市政府批准奖励的引荐人,在《安庆日报》及“中国安庆”招商网等媒体上公示名单和引荐的外来投资项目,一周内无异议的安排奖励兑现。
第八条 引资奖励资金本着谁收益谁奖励的原则,奖励资金按项目的税收归属,由市及各县(市)区政府兑现奖励,同级财政列支。
引荐人的奖金,内资直接以人民币支付,外资按市政府批准奖励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支付。引荐人取得的奖金,依照国家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市招商局从引荐奖金中代扣代缴。
引荐人依照本办法获得的奖金,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九条 奖励资金按项目进度分段支付的办法兑现实施。经批准对引荐人奖励的,按下列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