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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修订)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政发〔2004〕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重新修订的《安庆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调动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境内外客商来安庆投资兴业,加快我市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以下统称“引荐人”),引荐我市以外的客商来安庆投资并获得成功的,均按本办法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条 安庆市招商局作为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全市招商引资工作主管机构,负责引荐外来投资奖励的审核和兑现工作。

  第四条 安庆市招商局负责通过全市招商项目(企业)等信息库和“中国安庆”招商网(www.aq.gov.cn),向境内外引荐人提供安庆对外招商信息。

  第五条 引荐人提供外来客商投资意向的信息,应当真实、明确、具体,并积极协助各方接洽,促使外来投资项目获得成功。

  引荐外来投资项目成功的标准:

  (一)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

  (二)外来资金按合法有效的合同(协议),如期履约出资到位,并附相应有效中介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三)外来投资项目形象进展必须达到下列具体要求:
  1.工业项目正式投产;

  2.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按规划完成首期工程并投入运营;

  3.其它第三产业项目,全部建成开业;

  4.农业综合性项目投入运营。

  第六条 引荐的外来投资为新的、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投资项目,引荐的外资项目原则上50万美元以上,内资项目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方可申请领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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