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格施工许可证发放。凡在2004年新开工的各类工程,项目业主要提供资金落实证明,专户资金证明,工程款支付履约保函,对不能提供建设资金落实证明的一律不办理施工许可证。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依据《
建筑法》规定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予以处罚。
(三)加强监督、杜绝新的拖欠发生。要落实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进度网上发布制度,及时了解市及各县(市)、区工程款支付动态。凡在2004年新开建设工程要以施工许可证发放或者开工报告批复的项目为登录范围,实行按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分阶段结算工程款制度,以杜绝新建工程拖欠工程款现象发生。
(四)建立市场信用制度,完善失信惩戒机制。从2004年起建立建筑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诚信评价综合管理。按工程建设项目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市、县(市、区)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信用档案。对有拖欠工程款(含不按还款协议支付工程款)的项目业主,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新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计划、国土资源、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不批准新开发项目、不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不办理定点规划手续;属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除经市级及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以外,一律不批准新建项目;属于其他项目业主的,一律不批准新的项目立项,不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五)严格合同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在合同签订中故意甩项、漏项,更不得签订“敞口合同”、“阴阳合同”。依法开展建设工程合同造价专项整治执法检查,查处违法定价、低于成本价和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六)规范分包行为,加强用工管理。大力发展建筑劳务企业,规范建筑劳务用工管理。工程总承包企业只能将工程中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企业,按照规定签订分包合同,合同中应包括按月支付分包进度款和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条款。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发放农民工工资的监管,因总承包企业未按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导致分包企业不能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企业要承担连带责任。
(七)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建筑企业在承担建设工程时,应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担保手续,或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工程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通过集体协商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以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和克扣。农民工经建筑企业招用、建立劳动关系后,即享有企业职工应有的权益。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采取欺诈、威胁手段签订劳动合同,不履行劳动合同,依法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