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力培育拟上市企业群体。按照“培育一批、辅导一批、发行一批”的梯度上市原则,重点做好上市资源的培育工作。在资金、土地、人才等方面扶持以上市为目的的股份有限公司,努力在全市形成促进和鼓励企业积极争取上市的浓厚氛围。对培育上市的企业,要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对企业从改制到发行上市实施全过程指导。
(三)推动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再融资和收购兼并。支持上市公司充分利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渠道再融资;要利用上市公司实力足、扩张欲望强、带动作用大的特点,支持、引导其开展资本运营,进行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其他企业,开展多元化经营,实现上市公司的规模扩张和质量提高。
三、促进企业上市的激励政策
为充分调动企业上市融资的积极性,参照我市招商引资和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对以上市为目的,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政策引导和激励。
(一)凡含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可根据企业的类型及实际状况,从近三年国有资产净增部分划出不高于20%作为股份,奖励给企业经营者和主要业务骨干及技术人员。
(二)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土地、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费用,参照《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放开搞活国有中小工业企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宜政发〔2001〕13号)执行;已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属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原土地使用功能不改变,土地出让金按现行标准减半收取。
(三)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企业历年来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形成的“国家扶持资金”,经与市财政、国资部门约定处理后,可归企业全体股东所有。
(四)企业在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技术改造时,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贴息贷款和科技扶持资金。
(五)企业在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对由于历史原因未能如实反映的存量资产,经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认定后,可作为入帐依据。
(六)股份有限公司兼并关联企业进行产业重组时,可由市上市办会同有关部门与商业银行对被重组企业的逾期贷款适当展期,经债权银行确认后,原则上不降低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等级。金融机构给予倾斜支持,优先安排贷款。
(七)进入辅导期的股份有限公司,同级财政对其辅导期年度及以后三年内上交企业所得税每年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地方分成部分,作为扶持企业上市发展资金奖励给企业。 (八)对进入辅导期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省政府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最低收费标准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