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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五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六条 采用本办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各种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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