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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八条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安庆市集中采购中心。

  集中采购中心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第十条 集中采购中心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中心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中心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第十二条 采购人自行采购的,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并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经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第十四条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十六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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