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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意见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意见
(宜政发〔20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实施《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2003〕80号,以下简称省政府通知),促进我市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顺利开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发展散装水泥,是一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重要经济、技术措施,对促进水泥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鼓励散装水泥发展,限制袋装水泥生产和使用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省政府通知的贯彻实施工作,推动我市散装水泥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为推动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成立发展散装水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正常的例会或专门工作会议制度,制定发展散装水泥政策,协调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积极支持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三、《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规定,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办”),是散装水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散装水泥发展负有行政管理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述文件精神,加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

  四、推广使用散装水泥,以城市和重点建设项目为重点,逐步向农村发展。城市城区要逐步实现禁止搅拌混凝土,并大力提高预拌混凝土和砂浆使用率。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积极组织推广使用散装水泥,不断提高散装水泥供应量、散装率、散装水泥使用率。

  五、认真执行省政府通知规定,切实做好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专项资金,不得擅自减、免、缓征,不得擅自改变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生产袋装水泥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应自觉按照省政府通知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专项资金。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各级散办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专项资金必须按省政府通知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挤占、挪用。散办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按规定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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