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轻质材料:主要发展利废、高强、保温、隔音性能好、施工便捷的多功能产品。
(六)国家和省定期公布的新墙材产品目录中的其他产品。
四、主要对策和措施
(一)完善组织机构,加强统一领导
1.进一步加大市、县(市)墙改领导力度,努力形成经贸、建设、规划、国土、环保、质监、乡企、工商、财政、税务、建材等部门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全市的墙改工作应在墙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建立正常的工作制度,及时总结交流墙改工作情况、研究决策重大问题,制定出台墙改政策。
2.加强市、县(市)两级墙改办建设。其机构和人员按照规定列入编制,并落实工作经费。负责墙改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墙改行政执法。
(二)认真贯彻《办法》,加大执法力度
1.墙改主管部门和墙改办,要切实加强《办法》的宣传贯彻和学习。做到全面把握,准确执行,规范操作。墙材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是墙改的主体,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办培训班等形式组织学习,以政策引导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更新,淘汰粘土实心砖生产转产新墙材;鼓励开发、建设单位积极应用新墙材。要广泛运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宣传《办法》和墙改政策,以营造墙改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2.市、县(市)墙改办,要切实履行好墙改行政执法的职责。执法人员应经过省级执法培训并获得执法资格证,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责任心,认真负责地担负起对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限产、淘汰;开发、建设单位墙改专项基金征缴和新墙材应用;外地墙材产品准入等方面的执法检查任务。
(三)严格执行专项基金政策,充分发挥基金的调节促进作用
1.墙改专项基金为国务院清理保留的26项基金之一。墙改专项基金的征收,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减、免、缓征,不得改变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本市原制定出台涉及墙改专项基金征收的文件规定,凡与《办法》规定不符的,一律按《办法》规定执行,专项基金未开征的启动开征,减半征收的按标准征收。
2.为支持墙材生产企业积极发展新型墙材生产,凡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材生产线项目的直接投资,经审查核实可给予1~2年的贷款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