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安全监管,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10.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充实加强的原则,做到机构、人员、编制、经费四落实。乡(镇)要根据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正常开展安全监管工作。开发区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直属单位,也要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充分履行。
11.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持把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和水上交通、人员密集场所、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燃气行业、特种设备、中小学危房等方面的安全整治,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不懈地抓下去。继续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经营网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安全生产各专项整治机构和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部门之间要加强配合,确保安全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12.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履行执法职责,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个体、民营企业和其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查整治事故隐患,建立本辖区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工作档案。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关闭。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及其负责人或投资人,依法实施处罚。
13.严格安全生产事故查处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发生的安全事故,要按规定时限准确上报。各级安全监管、行政监察等部门要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严格依法报告、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
四、落实责任主体,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14.依法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投资者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落实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建立起各项工作规章制度,落实到基层岗位和个人;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计划,及时开展安全自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制定整改计划;制定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模拟演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事故抢救工作;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增加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100人以下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员。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300人以下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