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企业用地退出机制。对尚未达到法定收回期限的闲置土地,通过协调和合理补偿,依法进行项目调整和调剂给急需用地者。对因规划不合理造成闲置的土地,可以按合同剩余使用年限计算土地价款,补偿给土地使用者,由政府依法收回闲置土地,安排给急需建设的项目使用。
加大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整理和村庄撤并及荒山、荒滩、工矿废弃地的土地开发复垦力度,对通过开发整理后净增加耕地(占补相抵)面积,可以适当增加下一年度的农转用计划指标,并且在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时给予重点扶持。加强对被撤并乡镇驻地存量土地的规划利用,努力盘活闲置办公房、厂房、仓储等用地。对闲置的办公用房和“关、停”企业的厂房设施,通过依法转让、租赁或采取收回等方式安排给急需用地单位使用。积极推行楼宇经济,鼓励依法出租空余厂房场地等,挖掘用地潜力。
四、深化改革,发挥市场对土地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
进一步扩大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范围,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土地资源和价格形成中的基础性作用。除国家法律规定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外,所有建设项目用地均应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
工业用地协议出让不得低于最低限价(一般不得低于成本价),制定地价与土地利用集约程度的调节系数,在不低于当地工业用地最低限价的基础上,对土地利用效率较低的项目用地适当提高供地价格,对利用效率较高的项目用地给予适当地价优惠。
全面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制度,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努力做到规模开发利用,原则上实行净地出让。工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市场配置机制,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同一地块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对协议出让和原行政划拨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途的,依法由政府收回后,重新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现集约用地。
五、加强土地利用监管,建立完善集约用地考评机制
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内容,以合同附件的形式明确项目投资强度和建筑容积率,工业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比例,建设竣工日期等相关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促进土地的及时开发和合理利用。对未达到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确定的用地控制指标的,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或决定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追究土地使用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