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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土地集约利用保障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所有建设项目用地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经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未通过用地预审的项目,禁止供地不得擅自拆分项目批地,除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明确分期建设的项目外,不得以预留地名义一次规划分期供地。对经批准可分期建设的项目,按建设实际进度分期供地,但要严格控制规划留地的时间,超过约定时间的土地不予保留。

  进一步完善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工业用地投资强度系数,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上浮0.2。实行项目投资规模最低值控制办法,对投资规模小于300万元的工业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可采取购买、租赁标准厂房的形式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留地安置政策,从所征土地中安排适量安置用地由被征地单位按规划建设标准厂房出租给生产性企业使用。

  严格控制企业等用地单位内部的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等辅助设施用地面积,一般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其中在开发区(园区)内的不得超过7%。禁止建造成套职工住宅、专家楼、宾馆和招待所、培训中心等设施。

  适当提高建筑容积率。对适合于多层厂房的生产行业,必须推行多层标准厂房,严格控制单层厂房建设,确需建设单层厂房的,规划部门在审批规划设计方案前必须征求国土、商务等部门的意见,企业技改项目应首先利用现有厂房、土地,提高容积率。对工业企业在规划许可情况下,通过整合挖潜,增加容积率,翻建多层厂房的,不另行收取土地出让金,同时不收取配套费,并允许补办房产证。鼓励对余量土地依法转让和调剂。

  适度控制绿化用地比例,教育、卫生等公共建筑用地不超过35%;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等住宅用地不超过30%,除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工业生产企业等工业用地不超过20%。

  三、积极盘活存量土地,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

  加快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的供地速度,今后凡获准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的建设用地,申请用地的单位必须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的通知,4个月内办结供地手续。

  严格依法处置闲置土地,对闲置两年以上的,应依法收回;对闲置两年以下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有关规定收取闲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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