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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土地集约利用保障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土地集约利用保障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宜政发〔2005〕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耕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增强经济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土地集约利用、保障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用地规划管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

  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坚持集中利用和节约利用的原则,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严格控制占用耕地。调整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引导并逐步实现工业向开发区(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中心村集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资源的集聚利用效应。

  经依法批准的各开发区(园区)用地,必须纳入所在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成为土地集约利用的示范区。在开发区(园区)外,除国家、省重点项目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且规模较大的企业确需增资扩建外,停止审批新建工业项目用地。

  城市建设应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合理确定建设规模,除交通、水利、能源等国家重点急需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内。禁止建设脱离实际的大广场、宽马路。

  安庆市城区在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规划的前提下,积极鼓励建造多层、高层公寓,严格限制建造低容积率的别墅等豪华住宅区。鼓励建造农民公寓,对被征地拆迁农民集中统一安置,禁止“一户一地”批地建设。

  村镇建设要按照“集约用地、适度集中”的原则,合理规划农村居民点,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和鼓励农村村民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鼓励集体建设用地合理流转。

  二、严格执行供地政策,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在土地供应上制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对国家产业目录中禁止类项目,不得供地;对限制类产业严格控制项目供地;对国家鼓励和允许建设的重点急需项目优先供地;对本地区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高科技产业、重点企业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确保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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