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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9]2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二月三日

  大连市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为建立健全科技投融资体系,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参与自主创新,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若干规定的通知》(大政发 [2006] 60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科技投融资体系是指引入和利用社会资金、基金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金融信贷等直接、间接投资,支持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商业化,建立起以政府资金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机构为辅助、社会资本和风险投资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
  第二条 在大连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中安排科技投融资引导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
  第三条 鼓励银行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对市重大科技专项、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提供优惠贷款,并提高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的比重。政府有关部门将定期向金融机构发布符合政府产业支持导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录,加强信息沟通。对符合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科技型企业提供贷款贴息。
  第四条 建立贷款风险由企业、银行、担保机构、政府逐级分担和适当补助机制,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对各类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发生的损失给与一定的补偿。
  第五条 支持和推进竞争力强、成长性好的高科技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市政府金融办要积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提供指导、协调和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享受大连市《关于印发〈企业上市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企[2008]58号)所规定的补贴事项,可向市政府金融办申请补贴。在同等条件下,市科技局对上市的高科技企业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予以优先安排。
  第六条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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