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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各责任单位报送的年度减排计划,结合省下达的全市年度减排计划任务,统筹制订各责任单位年度计划任务并下达有关责任单位,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统计和监察部门,对各责任单位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每年5月中旬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考核结果。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主要采取资料审核、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较差,或减排措施未落实的,或未实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责任单位,认定为未通过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具体考核细则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另行研究制订。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责任单位应在考核结果公布后20日内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考核结果作为对责任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考核结果为通过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进行表彰奖励,并优先加大对通过考核的行政区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暂停该行政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并暂停安排市级环保专项资金;未通过考核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得推荐参加本年度任何评奖、接受荣誉称号等。
  对考核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该地区或该部门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因行政不作为而未按要求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人,按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一条 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责任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数据,需报经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统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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