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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行年度考核,纳入环保目标责任考核,考核成绩作为环保目标责任考核成绩的一部分。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完成情况。按照《广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2006-2010年)》和年度削减任务的要求, 以定期信息调度数据为基础,依据国发[2007]36号文、国家环保部《关于印发<“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 的通知》 (环发[2007]124号)、国家环保部《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的通知》 (环发 [2007]183号)等相关规定予以初步核定,最终结果以省核定为准。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总量减排工作计划、方案及有关指标、监测、考核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及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程项目完成情况。依据各责任单位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程计划的执行情况,主要是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脱硫及其他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停小火电或关停落后产能时间及证明文件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及其报送情况进行评定。
  (四)重点污染源及减排项目监督管理情况。依据对重点污染源及减排项目环境监察完成情况、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台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及时性等情况进行评定。
  第七条 各责任单位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的情况,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察机构进行核查、督查,每半年一次。
  各责任单位于每年2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及当年的总量减排计划和减排项目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2月15日前报市人民政府;于每年6月25日前将当年上半年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和项目完成情况,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7月5日前报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和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完成情况均应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发展、人口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耗、水耗等情况和所有重点污染源(含投入试运行的建设项目) 总量分配及减排工程项目进展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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