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2008]6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广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重点污染源和减排项目的监督管理,有效削减和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及《广东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粤府办[2008]27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三条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下称责任单位)。
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将总量指标分解落实到各责任单位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本辖区重点污染源(包括国控、省控和市控重点污染源),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建立本市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组织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台账。
各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总量减排工作机制,确定总量减排年度计划和重点减排项目,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