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给各市州。省财政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廉租住房工作组织实施得力、年度任务如期完成的市州给予补助。
第二章 分配与计算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各市州在开展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租赁补贴开支,用于租赁补贴开支之后仍有结余的,可以用于弥补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支出,但不得用于新建廉租住房支出。
第五条 中央财政下达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各市州的财政困难程度、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等因素以及相应的权重,计算分配给各市州。
(一)财政困难程度与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权重各占50%。其中,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户数、市州上年度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金额为考核因素,其权重各占40%和10%。
(二)财政困难程度参照一般转移支付测算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户数、以及市州上年度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金额,以各市州财政部门会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每年上报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的数据,以及省建设厅每年向社会定期公布的各市州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相关统计数据为准。
第六条 中央财政下达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各市州的计算公式:
某市州分配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额=[(该市州上年度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州上年度财政困难程度系数之和×50%)+(该市州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户数÷各市州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户数之和×40%)+(该市州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金额÷各市州上年度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金额之和×10%)] ×年度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总额。
第七条 省财政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各市州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以及相应的权重,计算分配给各市州。
(一)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主要以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完成比例、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户数、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金额为考核因素,其权重各占30%、4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