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省工程实验室完成建设内容和目标后,应及时编制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大纲另发),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验收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将组织专家验收,并做出验收批复。
第十四条 省工程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管理机制。省发展改革委将制订《湖南省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评价办法》,对省工程实验室定期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价结果予以表彰或惩戒。
第十五条 省工程实验室名称、项目建设单位、主要建设内容和技术方案如需变更或调整,须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项目申报单位和主要依托单位如需变更或调整,须按照省工程实验室的申报程序重新申报。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重大战略任务等需要以及省工程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对省工程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或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省工程实验室统一命名为:“XXX湖南省工程实验室”,英文名称为:“HunanEngineeringLaboratoryforXXX”。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后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
湖南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一、项目摘要
二、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1、本领域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
2、国内外技术发展状况、技术发展的比较分析与技术发展趋势预测分析
3、当前急待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
三、主要方向、任务与目标
1、拟突破的技术方向
2、主要功能与任务
3、近期和中期目标
四、组织机构、管理与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