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999年8月3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生育的,以《
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1999年修正)关于生育节制的规定为依据。
9.2003年1月1日至2007年9月28日期间生育的,以《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关于生育调节的规定为依据。
10.2007年9月29日以后生育的,以《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修正)关于生育调节的规定为依据。
11.婚后5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不孕症,按照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生育的,不作生育间隔要求。
12.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前怀孕调整后生育的界定依据,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确定。怀孕时符合同期的生育政策,生育时不符合新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的,以怀孕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进行界定;怀孕时不符合同期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生育时符合新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的,以生育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进行界定。
(二)收养合法性界定
1.1992年3月31日以前符合我省计划生育相关生育政策收养子女,群众也认为是父母子女关系的,为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
2.1992年4月1日以后符合《
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子女的,为合法收养。
3.符合下列收养形式之一的,确认为有收养关系:
(1)办理了《收养证》;
(2)签订了收养协议;
(3)办理了收养公证;
(4)被收养人登记在收养人户口本上;
(5)被收养人与收养人长期生活在一起,已形成了公认的收养关系。
四、关于“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是指曾经生育子女,同时存活子女数从未超过两个,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一)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和收养子女。
子女下落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计入现存子女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