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
(湘人口发〔2008〕32号)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
现将新修订的《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在对象确认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原《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湘人口发〔2005〕7号)和《<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补充规定》(湘人口发〔2006〕13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根据《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国人口发〔2004〕36号)和《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9号),结合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沿革,现就奖励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规定如下:
一、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我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法夫妻: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年满60周岁。
二、关于“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一)夫妻婚姻须合法,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为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婚姻。
(二)“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现户口登记在村委会、依法承包农村责任田土、2005年1月1日前缴纳农业税费并承担农村公益事业劳务、没有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