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自行组织招调员工考评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4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22日)废止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自行组织招调员工考评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劳社规〔2009〕4号)
各有关单位:
为拓宽人才的引进渠道,保证引进人才的质量,规范企业的考评行为,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社规〔2009〕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2009年度企业自行组织招调员工考评(以下简称自行组织考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自行组织考评的申请条件
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企业,可向市劳动保障局或区劳动局申请自行组织考评。
二、企业自行组织考评的申请程序
(一)企业申报。
有意向自行组织考评的企业,应在2009年3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通过网上招调员工办公系统(以下简称招调员工系统)向市劳动保障局或区劳动局提出自行组织考评的申请。
(二)审核认定。
1.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企业的审核认定。
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的企业,应具备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员工100人以上、上年度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资格条件。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按照《
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理顺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关系意见的通知》(深府〔2002〕200号)关于市、区劳动部门事权划分规定可以分别向市劳动保障局、区劳动局申请自行组织考评。
从接到申请之日起,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力资源管理处、区劳动局计调科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资格及所报的自行组织考评工种与本年度招调工政策是否相符进行审核。
对通过审核的,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力资源管理处、区劳动局计调科分别通过招调员工系统将企业申请转市工考办、区劳动局培训科。对未通过审核的,由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力资源管理处、区劳动局计调科分别通过招调员工系统将结果告知申请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