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市场急需量大面广的新产品;
6.填补国内空白、替代进口的新产品。
(二)以下项目不列入名单:
1.国家禁止或限制发展、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产品;
2.以引进散件、零部件组装的产品和购进主要元器件仿制生产的产品;
3.单纯为军工配套的产品;
4.传统手工艺品;
5.能耗高和污染环境的产品;
6.对于结构性能没有明显改进,只在花色、外观、表面装饰、包装装璜等方面改进的新花色、新品种产品;
7.已大批量生产的产品;
8.不符合有关质量要求和有知识产权纠纷的产品。
三、享受重点新产品优惠政策的内容
对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和国家级新产品在3年内,省、市级新产品在2年内由市财政部门参照税务部门核实的新产品新增利润部分的所得税纳税额、新增增值税纳税额地方分成部分(25%)的50%以财政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四、享受重点新产品优惠政策项目的申报和核准程序
(一)每年10月份由市贸工局会同科技局联合发文通知企业申报。申报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l.《深圳市重点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补助申报表》;
2.新产品鉴定证书或科技成果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实后返还企业);
3.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取得《新产品鉴定证书》的产品到市贸工局申报,取得《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的产品到市科技局申报。两局共同编制“享受优惠项目预选清单”。
(三)由市贸工局会同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共同核准编制“深圳市重点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政策项目名单”,并由五局联合发文下达。
(四)重点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补助核准依据。
l.列入“项目名单”的新产品,在优惠期内缴纳的所得税额及增值税额将作为享受财政优惠补助的主要依据。因此,经市级以上鉴定的新产品必须单独核算,真实反映生产成本、销售额和经营利润。如果企业不能按国家税务机关要求单独核算新产品项目的各类销售额、销项税额或核算不实的,不能享受当年财政优惠。凡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优惠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