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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称》(发布日期:2009年1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3日)废止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0年11月22日 深经发〔2000〕67号)


各区贸工局、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集团公司、驻深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精神,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提高企业产品竞争能力,市贸工局、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制订了《深圳市重点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重点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1996年8月30日发布,2000年11月22日修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中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新产品定义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或新设计构思,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或几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并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在全国范围内首次研制成功并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或试制计划的称为国家级产品。在广东省和我市首次试制成功并经市贸工局组织的新产品鉴定或经市科技局审查登记的科技成果称为省、市级新产品。

  二、享受重点新产品财政优惠项目范围

  (一)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优先列入名单:

  1.获得国家级新产品证书的产品;

  2.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经省认定的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开发的新产品;

  3.取得国家发明专利证书的新产品;

  4.节能降耗、出口创汇、防止污染等效果显著的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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