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行政处罚
| 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等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安徽省实施办法》(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罚款数额为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罚款数额为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的,罚款数额为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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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等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安徽省实施办法》(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罚款数额为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罚款数额为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的,罚款数额为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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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等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安徽省实施办法》(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罚款数额为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罚款数额为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的,罚款数额为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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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擅自举办大型聚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给予责令停办、并处罚款等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安徽省实施办法》(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条:公安部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罚款,罚款数额为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罚款数额为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的,罚款数额为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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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给予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等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安徽省实施办法》(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罚款数额为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罚款数额为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的,罚款数额为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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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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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场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等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安徽省实施办法》(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罚款数额为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罚款数额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的,罚款数额为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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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场所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等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安徽省实施办法》(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罚款数额为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罚款数额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的,罚款数额为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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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场所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等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安徽省实施办法》(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罚款数额为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罚款数额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的,罚款数额为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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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场所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等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安徽省实施办法》(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罚款数额为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罚款数额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的,罚款数额为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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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等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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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维修、检测的,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安徽省实施办法》(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罚款数额为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罚款数额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的,罚款数额为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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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停止使用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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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处罚
|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六条、《安徽省实施办法》(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单位有此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罚款数额为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罚款数额为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的,罚款数额为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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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处罚
|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七条、《安徽省实施办法》(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条: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罚款数额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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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处罚
| 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七条、《安徽省实施办法》(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条: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罚款数额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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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处罚
| 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七条、《安徽省实施办法》(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条: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罚款数额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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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处罚
| 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七条、《安徽省实施办法》(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条: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罚款数额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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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处罚
| 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七条,《安徽省实施办法》(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条: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罚款数额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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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处罚
| 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七条、《安徽省实施办法》(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条: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罚款数额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引起火灾或者导致火灾损失扩大的,可以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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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处罚
|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八条、《安徽省实施办法》(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三条:处警告、罚款。单位有此行为的,应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罚款数额为800元以上40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罚款数额为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的,罚款数额为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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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处罚
| 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八条、《安徽省实施办法》(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三条:处警告、罚款。单位有此行为的,应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罚款数额为800元以上40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罚款数额为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的,罚款数额为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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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处罚
| 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八条、《安徽省实施办法》(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三条:处警告、罚款。单位有此行为的,应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罚款数额为800元以上40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罚款数额为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的,罚款数额为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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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人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义务的,给予拘留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安徽省实施办法》(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四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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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处罚
|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有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的,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条、《安徽省实施办法》(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四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数额为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的,罚款数额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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