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08年度合肥市市本级行政权力清理结果的通知(四)


179

行政确认

校车(专门用于接送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的确认

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新增的第3.2.10.校车,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幼儿园、小学、中学等教育机构的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按乘坐对象分包括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和其他校车,按车辆属性分包括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

 

180

行政确认

机动车登记内容的确认与错误更正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令,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发现登记内容有错误的,应当及时要求车辆管理所更正。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予以确认。确属登记错误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更正相关内容,换发行驶证。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应当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181

行政确认

交通事故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成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发布)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70号发布)第四十五条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安徽省实施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8月17日公安部令第104号发布,于2009年1月1日执行)

四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182

行政确认

机动车转移确认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令,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183

行政确认

机动车抵押、解除抵押确认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令,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二条: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184

行政确认

机动车注销确认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令,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七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第二十八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一)机动车灭失的;(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185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机动车登记证书换发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令,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四条: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186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发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187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降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71号发布)第三十七条:年龄达到6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达到7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证明、凭证。

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第三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证明、凭证

188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驾驶证换发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71号发布)第三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71号发布)第四十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三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189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驾驶证注销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71号发布)第四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三)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七)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八)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190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二十一条:实行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制度。

191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机动车牌证补发、换发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令,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五条: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192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出租车临时停靠站设置

《安徽省实施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中心城区的道路范围内合理设置出租车临时停靠站(位),方便出租车上下客。设置出租车临时停靠站(位),应当征求出租车管理部门的意见。

193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城市道路、公共停车场(库)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竣工验收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安徽省实施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城市道路、公共停车场(库)及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竣工验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文化、体育场(馆)、学校、商业街区、居住区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的意见,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要求的,应当进行调整。

194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开辟、调整公交线路和设置、撤销站点的确认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6月30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九条:机动车辆维修、改装经营者,承接改变车身颜色、车型、用途,或者更换车架、车身、发动机等业务的,必须查验公安机关交通道路部门的变更登记凭证;没有变更登记凭证的,不得承接。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6月30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二十七条:开辟、调整公交线路和设置、撤销站点由城建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195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机动车质押、解除质押登记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令,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三条:申请办理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共同申请,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执法主体(名称):合肥市公安局消防处    执法主体类别: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序号

执法类别

执法项目

执  法  依  据

1

行政处罚

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安徽省实施办法》(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罚款数额为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罚款数额为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的,罚款数额为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2

行政处罚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安徽省实施办法》(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罚款数额为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罚款数额为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的,罚款数额为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3

行政处罚

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安徽省实施办法》(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罚款数额为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罚款数额为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的,罚款数额为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4

行政处罚

擅自举办大型聚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给予责令停办、并处罚款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安徽省实施办法》(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条:公安部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罚款,罚款数额为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罚款数额为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的,罚款数额为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5

行政处罚

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给予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安徽省实施办法》(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罚款数额为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罚款数额为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的,罚款数额为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6

行政处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警告。

7

行政处罚

营业性场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安徽省实施办法》(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罚款数额为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罚款数额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的,罚款数额为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8

行政处罚

营业性场所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安徽省实施办法》(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罚款数额为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罚款数额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的,罚款数额为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9

行政处罚

营业性场所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安徽省实施办法》(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罚款数额为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罚款数额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的,罚款数额为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10

行政处罚

营业性场所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安徽省实施办法》(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罚款数额为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罚款数额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的,罚款数额为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11

行政处罚

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12

行政处罚

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维修、检测的,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安徽省实施办法》(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罚款数额为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罚款数额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的,罚款数额为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13

行政处罚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停止使用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14

行政处罚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六条、《安徽省实施办法》(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单位有此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罚款数额为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罚款数额为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的,罚款数额为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15

行政处罚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七条、《安徽省实施办法》(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条: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罚款数额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16

行政处罚

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七条、《安徽省实施办法》(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条: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罚款数额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17

行政处罚

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七条、《安徽省实施办法》(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条: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罚款数额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18

行政处罚

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七条、《安徽省实施办法》(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条: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罚款数额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19

行政处罚

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七条,《安徽省实施办法》(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条: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罚款数额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20

行政处罚

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七条、《安徽省实施办法》(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条: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罚款数额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引起火灾或者导致火灾损失扩大的,可以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1

行政处罚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八条、《安徽省实施办法》(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三条:处警告、罚款。单位有此行为的,应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罚款数额为800元以上40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罚款数额为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的,罚款数额为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22

行政处罚

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八条、《安徽省实施办法》(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三条:处警告、罚款。单位有此行为的,应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罚款数额为800元以上40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罚款数额为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的,罚款数额为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3

行政处罚

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八条、《安徽省实施办法》(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三条:处警告、罚款。单位有此行为的,应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罚款数额为800元以上40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罚款数额为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的,罚款数额为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24

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人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义务的,给予拘留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安徽省实施办法》(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四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5

行政处罚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有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的,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条、《安徽省实施办法》(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四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数额为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的,罚款数额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执法主体: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执法主体类别: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序号

执法类别

执法项目

执  法  依  据

1

行政强制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收容教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通过)第十七条第三款: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

行政强制

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予以劳动教养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国务院1957年8月3日公布)第一条第一项: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诈骗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

3

行政强制

破坏劳动纪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予以劳动教养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国务院1957年8月3日公布)第一条第三项: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能力,但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劳动纪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

4

行政强制

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的,予以劳动教养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国务院1957年8月3日公布)第一条第四项:不服从工作的分配和就业转业的安置,或者不接受从事劳动生产的劝导,不断地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的。

5

行政强制

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予以劳动教养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国务院1957年8月3日公布)第一条第二项: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受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

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国务院:国发[1982]17号)第十条:对下列几种人收容劳动教养:

(一)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

安徽省劳动教养实施条例》(1995年4月24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通过、1995年6月22日修正、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第三项: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6

行政强制

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予以劳动教养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9月4日全国人大会常委会通过、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公布施行)第四条第二款: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7

行政强制

卖淫、嫖娼的,予以劳动教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有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公通字〔2006〕12号)中,治安管理处罚法解释一中的第七条,关于强制性教育措施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6条规定,对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这里的“强制性教育措施”目前是指劳动教养;“按照国家规定”是指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有关劳动教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屡教不改”是指有上述行为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五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或者被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实施前述行为之一,情节较重,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情形。

 

8

行政强制

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予以劳动教养

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国务院:国发[1982]17号)第十条第二项:对下列几种人收容劳动教养:

(二)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

9

行政强制

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予以劳动教养

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国务院:国发[1982]17号)第十条第三项:对下列几种人收容劳动教养:

(三)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

10

行政强制

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予以劳动教养

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国务院:国发[1982]17号)第十条第四项:对下列几种人收容劳动教养:

(四)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

11

行政强制

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害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予以劳动教养

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国务院:国发[1982]17号)第十条第五项:对下列几种人收容劳动教养:

(五)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害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

12

行政强制

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予以劳动教养

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国务院:国发[1982]17号)第十条第六项:对下列几种人收容劳动教养:

(六)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13

行政强制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劳动教养条件的,予以劳动教养

安徽省劳动教养实施条例》(1995年4月24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通过、1995年6月22日修正、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第一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劳动教养条件的;应当收容劳动教养。

14

行政强制

两次违反治安管理拘留后,三年内又有应予治安拘留的新的违法行为的,予以劳动教养

安徽省劳动教养实施条例》(1995年4月24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通过、1995年6月22日修正、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第二项:违反治安管理,受到两次治安拘留后,三年内又有应予治安拘留的新的违法行为的。

15

行政强制

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予以劳动教养

安徽省劳动教养实施条例》(1995年4月24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通过、1995年6月22日修正、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第四项: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并且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