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2009年全省肥料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肥料市场秩序,确保农业生产用肥安全,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我厅组织对全省肥料质量进行监督抽查。为确保本年度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抽查范围与数量
(一)抽查地点:全省14个市州肥料生产、销售和消费重点区域,抽样点选择各市(州)肥料生产企业、大型肥料批发市场和肥料经销企业门市或仓库。
(二)抽查品种:抽查的肥料品种重点为历年抽查问题较大的复混肥、生物有机肥、有机无机复合肥、磷肥、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等。
(三)抽样数量:全年抽检两次,每次抽样总数280个,共抽样560个。第一次抽查以登记产品的生产企业为主,抽查品种为复混肥、生物有机肥、有机无机复合肥和磷肥;湘潭、衡阳、益阳、永州、自治州抽样不少于15个,其它市抽样25个左右。第二次抽查以市场销售企业为主,抽查品种为复混肥、生物有机肥、有机无机复合肥、磷肥、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等;每个市州抽样20个左右,经销企业和产品多的市州可适当增加。
二、时间要求
第一次抽查,1月5日开始进行,各受委托抽样单位1月20日前将抽查样品(附抽样单)统一送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检验。2月20日前承检单位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抽样单位,抽样单位3月6日前完成确认工作,承检单位3月12日前将检验报告和本次抽查结果汇总报省厅,并抄送有关站所。
第二次抽查, 4月25日开始进行,各受委托抽样单位5月30日前将抽查样品(附抽样单)统一送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检验。6月25日前承检单位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抽样单位,抽样单位7月10日前完成确认工作,承检单位7月15日前将检验报告和本次抽查结果汇总报省厅。
三、抽样方法
(一)抽样应到生产企业或有一定规模的肥料批发经销单位仓库或门市部抽取。
(二)抽查工作要严格按国家有关抽样程序进行,做到抽查主体合法、抽查文书完整,抽样过程符合有关规定。
(三)抽样时,要详细填写抽样单(式样附后),复混肥、生物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应注意记录总含量和养分配合式,包装上标明含氯的复混(合)肥一定要如实记录。抽取的样品、抽样记录、抽样过程经抽查方和被抽查方确认内容真实、具有公正性和代表性后,由双方分别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认可。抽样单一式三份,一份留被抽查单位,一份留抽查单位,一份随样品送委托承检单位。
(四)现场抽样按《化工产品采样总则》(GB6678-86)、《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GB6679-86)和相应产品标准所规定的方法进行。将抽取的样品迅速混匀,用四分法缩分至约1500克左右,分装于三个清洁干燥的磨口瓶或密封的双层塑料袋,每份500克左右;同时填写样品标签。样品标签及样品经抽查方和被抽查方确认内容真实、具有代表性后由双方分别在样品封签上签字、盖章认可(抽取小包装产品的样品应附包装袋)。一份送承检单位检验;一份留被抽查单位作备份样;一份留抽查单位作复查样。
四、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及判定原则
(一)检验项目、方法及判定依据:根据抽查肥料品种的特性,检验影响质量的主要项目和在以往检验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较多的项目。检验依据及判定指标按国家制定的有关肥料产品标准执行。具体见表1
表1: 肥料产品标准及检验项目
产品名称
| 产品标准
| 检验项目
| 备注
|
复混肥料
| GB 15063-2001
| 氮、有效P2O5、K2O、Cl
| 掺混肥(BB肥)执 行GB21633-2008新标准
|
有机肥料
| NY 525-2002
| 有机质、水分
|
过磷酸钙
| GB 20413-2006
| 有效磷
|
钙镁磷肥
| GB 20412-2006
| 有效磷
|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
| NY1107-2006
| 氮、有效P2O5、K2O、微量元素(铜、锌、铁、锰、硼、钼)、水分、pH。(微量元素根据产品标注所含的成分检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