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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厅开展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

  (四)现场抽样按GB/T1605-2001《商品农药采样方法》或产品规定的抽样方法进行。每批产品抽取样品三份,每份样品为独立包装,保留完整标签。抽样量根据包装量大小而定,一般为200克左右。样品经抽查方和被抽查方确认内容真实、具有代表性后由双方分别在样品封签上签字、盖章认可。一份送承检单位检验;一份留被抽查单位作备份样;一份留抽查单位作复查样。抽样单和样品不符合要求的,承检单位可拒收样品。

  四、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及判定原则

  (一)农药产品质量,严格依据农药产品质量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执行已备案的企业标准。被抽检单位或生产企业不能提供企业标准的,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通用方法进行检验。

  (二)农药产品质量检验项目,主要检验有效成分及是否添加其他有效成分,防治蔬菜、水果、棉花的药剂还需检是否添加隐性农药成份。

  (三)农药产品质量判定原则,严格按照产品标准进行判定,执行企业标准被抽检单位或生产企业不提供标准的,按标签标明值或登记公告的含量进行判定。有效成份不达标,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添加其他有效成分者,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五、结果确认和复检

  抽样单位收到《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单》后应立即送(寄)达被抽检单位和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和产品进行确认,要求其填写检验结果确认回执并签字盖章,被抽检单位或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按检验结果通知单的要求向省农业厅书面提出异议理由、相关证据和复检申请,同时抄送抽样单位。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检测结果。省农业厅对异议理由和复检申请进行审核后认为理由充分的,作出同意复检的批复,通知提出异议的单位和抽样单位共同将备份样品送委托检验单位,由三方对样品进行确认,承检单位进行复检。复检后的结果处理和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注意事项

  (一)为保证抽检工作按计划进行,各受委托抽检单位必须按方案规定的时间将抽查样品送达承检单位,超过规定时间,承检单位不再接收样品。承检单位按规定时间出具检测报告并报省厅。

  (二)对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抽查方必须要求被抽查方提供该产品的企业标准文本一份(复印件亦可),或做出不能提供的说明,由抽样方带回交承检单位。

  (三)抽样方、承检方通力合作,共同完成抽检任务,圆满完成省农业厅下达的农药市场监督抽查任务,确保农药产品质量满足农业生产需求,保护农民利益。

  (四)不能按时将样品送达承检单位或抽样数量少于方案规定要求的抽样单位应在送样截止时间以前向省农业厅书面说明理由。

  附录A
  建议抽查农药品种表

类别

品种

类别

品种

乙酰甲胺磷及复配制剂

多菌灵及复配制剂

敌敌畏及复配制剂

甲基硫菌灵及复配制剂

高效氯氟氰菊酯及复配制剂

稻瘟灵及复配制剂

三唑磷及复配制剂

三环唑及复配制剂

高效氯氰菊酯及复配制剂

三唑酮及复配制剂

吡虫啉及复配制剂

草甘膦

达螨灵及复配制剂

苯.苄.乙复配剂

马.杀产品

苄.乙.甲复配剂

辛硫磷及复配制剂

多效唑产品

毒死蜱及复配制剂

百草枯

丙溴磷及复配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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