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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提前还款资金再转贷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第七条 借款申请获财政部批准后,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再转贷协议的签署、提款等相关手续。然后,地方财政部门再与省财政厅办理再转贷协议的签署、提款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 财政部规定:中国进出口银行自财政部批准借用申请之日起满60日后,对再贷款项目未提款部分按年率2.5%计收承诺费,因此,相关地方财政部门应主动配合省财政厅按照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承诺费。
  第九条 我省各级财政部门是提前还款资金的借款人和管理部门,负责直接办理或者组织资金转贷、债务偿还、风险防范等有关工作,上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下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控制度,对再转贷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确保用于再贷款协议规定的用途。同时监督和帮助项目单位建立、健全以项目为核算主体、实行专账进行会计核算,全面、真实、及时反映项目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的项目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指导和帮助项目单位遵循市场竞争原则,依法运用金融工具保值避险。保值避险交易结束后,地方财政部门将有关交易文件及时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转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监督和指导再贷款项目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招标和采购代理机构、监理机构,并将有关结果及合同及时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转报中国进出口银行备案。
  第十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有关账务核对工作,优先安排落实还款资金保证按期足额偿还、支付到期本金和利息。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将再转贷项目要偿付本息及有关费用列入本级预算。对到期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的地方财政部门,省财政厅将直接通过上下级财政扣款。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和地方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上级财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项目审计。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按规定于每年1月和7月向同级财政部门、中国进出口银行递交半年度工程进度报告、财务报告或项目竣工报告时,应及时抄报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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