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提前还款资金再转贷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金〔2006〕36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
现将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提前还款资金再转贷管理的规定的通知》(财金[2006]5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订了《福建省外国政府贷款提前还款资金再贷款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提前还款资金再转贷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略)
2、福建省外国政府贷款提前还款资金再贷款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福建省财政厅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2:
福建省外国政府贷款提前还款资金再贷款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提前还款资金再贷款管理的规定》,根据《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提前还款资金再贷款
第三条 外国政府贷款提前还款资金再贷款,是指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将其未到期而提前收回的外国政府贷款资金再次转贷给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再转贷给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的活动。
第四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是外国政府贷款提前还款资金再贷款的转贷银行,并受财政部委托对外国政府贷款提前还款资金再贷款进行具体操作和管理。
第五条 再转贷项目明确为外国政府贷款一类项目进行管理。即各设区市或县级财政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外国政府贷款提前还款资金的,必须作为借款人,同时提交还款承诺函。
第六条 申请外国政府贷款提前还款资金时,地方财政部门(指设区市和县级财政部门,下同)应逐级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财政厅再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具体按《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规程》(财金[2000]183号)的规定办理。